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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个资产阶级民主政府。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初,即十分重视保障人权,又十分重视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南京临时政府针对长期以来中国封建司法中人权得不到保障的历史状况及清末司法制度中存在的种种弊端,顺应时代潮流和民众的要求,开展了一场以人权保障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运动。随后的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进一步进行司法改革,在司法改革中,人权保障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制定出了一些新的人权保障措施。回顾历史,辛亥革命迄今已百年,而如何在司法中使人权得到完全真正的保障,依然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课题。因此,本文拟对民国初期司法改革中的人权保障问题进行探析。在回顾历史的同时,期望有裨于今天的法制建设。全文主要由引言、正文及结语组成。引论部分主要介绍本课题的研究价值、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等问题。正文共分为三大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正文第一部分主要探析了民国初期司法改革以人权保障为中心的历史动因、现实因素及思想根源等问题。民初以前中国曾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历史。在传统的封建司法制度中,根本无保障人权的意识,也无保障人权的措施,从而使得司法中的当事人的人权基本得不到保障。随着西风东渐,资产阶级人权保障思想的传入,以及近代以来社会转型中的民智渐开,司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逐渐受到重视。在清末的法制变革中所出台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由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及满清政府的封建政府性质,这些纸面上的法律文件,并没能落到实处。清末司法中人权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比比皆是。辛亥革命之后成立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个资产阶级民主政府,在其成立之初即以建立法治国家为依归,同时对人权保障十分重视,而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则是保障人权的重中之重。从而使得民初的司法改革围绕着保障人权而展开。此后的北洋政府时期,虽然中央政府为军阀所把持,但具体参与法律实践活动的许许多多人则希望中国能够走上法治之路,因此,在对司法的具体改革中也陆续出台了一些保障人权的措施。正文的第二部分论述了民国初期司法改革中人权保障的主要内容。民国初期,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为保障人权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活动,主要包括:以法律形式确定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机构;规范了司法程序;推行律师辩护制度;试行公开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禁止刑讯体罚;禁止非法逮捕、拘禁等。这一系列改革,对于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正文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民国初期司法改革中人权保障的成效及不足。从总体上来看,民国初期的司法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加强了人权的保障,在中国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其中有许多改革思想和措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但由于中国传统的社会观念、薄弱的经济基础以及动荡不安的政局等原因,也使得改革中存在着一些不足,如兼理司法制度的存在、军阀对司法的干涉等,都严重的破坏了司法独立原则,不利于人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