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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公司进行基本活动的重要基础。公司参与人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同时,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制定和实施,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进行个性化设计。2005年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和修订,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1日公司法进行新的修改和修订,新公司法充分体现了对公司章程自治性的重视。公司章程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发挥和体现公司章程自治性的功能和价值。公司章程对公司成员具有约束力,公司成员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依据。公司章程自治性的价值和功能的发挥和体现,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我国相关公司立法改进。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和我国立法规范的分析、归纳和总结,公司章程自治性的地位和作用得到进一步的体现,公司章程是基于公司各股东的意思形成的契约,同时公司章程进行公司治理的工具。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可以实现对公司的治理,同时借助公司章程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在公司章程的理论学说中,笔者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成员之间的一种契约,对公司成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自治性立法上体现了对公司法的细化、补充、排除等规范性作用。在具体的现实过程中,因我国目前立法过于原则抽象,系统化缺陷,股东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在具体制定公司章程过程中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因此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立法和提高投资者法律意识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公司章程两分法的设想,事前管制和事后管制结构的设计,对公司章程自治性加强扩张的同时,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