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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以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之民事赔偿制度为研究对象,采用了分析归纳和实证研究的方法进行论述。本文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文件,对我们现阶段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中所存在的几个问题逐一进行剖析与反思,并结合自己的思考对每个问题做出重述。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讨论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的前置程序问题。首先介绍了前置程序制度设计的缘由和必要性以及理论界对其批判的理由。在此基础上,冷静地对其反思,并得出自己的结论。最后,笔者提出了前置程序在现阶段的改革建议,即扩大前置程序所需文件的范围。第二章:主要讨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之损失界定的规则体系问题。其中包括损失的界定原则和损失计算方法两个问题。本部分从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难以认定和损失界定原则的重要性入手,借鉴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和台湾地区民事赔偿中的损失界定原则,进而得出我国实际采用的直接损失原则并进行论证。最后对损失界定规则体系中的两方面问题进行逐一评述,找寻其所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第三章:主要针对在现实中,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所经常遇到的系统性风险应否扣除的问题进行讨论。首先介绍了学界对系统性风险应否扣除的主要争论,然后采用了实证的方法,用大庆联谊案和银星能源案两个判决案例说明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态度。最后笔者着重对系统性风险扣除的不合理性进行了理论论证。第四章:主要讨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如何最终实现的问题。文章从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出发,建议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以利于问题的解决。首先,以“东方电子”案为例,分析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和解制度的积极作用,其次,提出了构建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的替代解决机制和财产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