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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人们的生育能力下降,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许多人无法繁育后代,选择代孕方式的人也越来越多。根据精子和卵子来源不同,可以将代孕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全部来自于委托方夫妻,在体外形成受精卵,逐渐发展为胚胎,再植入代理孕母体内,因而被称为“完全代孕”。二是精子或卵子其中一个来自于委托方夫妻之外,卵子来自于代理孕母,通过体内或体外受精的方式受孕;或者精子来自于捐精者,经过体外受精的方式获得胚胎,继而再植入代理孕母体内,由其负责怀孕到生产的一系列过程,这是妻子无法怀孕所引起的代孕,这两种情况称为“局部代孕”。三是使用捐赠者的精子和卵子采用体外受精的方式,把受精卵植入代理孕母的子宫,使其怀孕,这种称之为“捐胚代孕”。对于完全禁止代孕行为有违人道主义。由于一些失独家庭的夫妻虽没有受孕能力,但是仍有健康的精子或者卵子,而完全禁止代孕无疑剥夺了他们延续后代的机会,最后老无所依,不得不孤独终老。完全禁止代孕行为剥夺了失独及不孕症等特殊家庭人员的生育权。理性的基因延续和家庭美满的幸福感是全人类的共识,所以我国民事主体生育的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法律原则。现代医学证明,代孕可以使任何妇女在卵巢功能正常的情况下都能实际拥有自己的后代,这种基本人权只要不严重伤害其他人的权利,国家就有义务保障这类群体成员生育一个子女的权益。而对于完全开放代孕行为,由于我国目前命令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非法实施代孕技术,这就使灰色的代孕中介机构等地下代孕市场大量出现,其目的只为盈利,一些代孕机构见利忘义,不顾代孕妈妈的权益,表面上是代孕行为,实则“借腹生子”,其本质就是运用自然的生育方式,其非法性显而易见的;同时放任代孕行为市场化也无法保障代孕妈妈权益以及代孕生育的子女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种种数据说明特殊家庭的代孕需求量之大,对于这些无法生育的家庭难道他们从此就注定孤独终老?因此,是否能够使有限代孕行为合法化对于一些特殊家庭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叙述了有限代孕的概述,介绍相关概念、所属分类及必要性,所属分类包括有限代孕只限于完全代孕类型、有限代孕的代孕母应当获得合理补偿,必要性包括我国目前的需求现状以及完全禁止代孕的弊端和完全放任代孕行为市场化的不利后果;第二部分是国外对代孕行为的立法现状,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以及国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叙述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第三部分是有限代孕行为在国内合法化的理论基础,包括是不孕夫妇生育权的体现、是代孕母亲身体权的体现、有限代孕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有限代孕能更好的保护代孕婴儿的权益等;最后一部分是有限代孕行为法律制度的构建,其中包括委托代孕方的主体资格、代孕者的主体资格、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实施代孕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资格限制、设立是专门的行政机构来监督管理代孕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