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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由56个民族组成,其中汉族人口占大多数,其他55个民族人口较少,所以习惯上称作为“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虽然相对较少,但是却分布在中国广袤的大地上,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建国以前的数千年里,少数民族一直受到历朝历代政权的排挤、打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改变了传统的民族关系,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成为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少数民族人口也成为国家大力发展的重要方面,但是与此同时,对于汉族人民,国家却实行严格的“一胎制”的计划生育政策。按照专家的说法,我国实行的是一个多元化的计划生育政策。简单来讲,多元化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指在全国统一范围内,实行的是计划生育政策,而我国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则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民族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传统习惯等实际情况所制定的特殊的生育政策。它也是中国总体生育政策的组成部分。本论文将以平等权为视角,集中讨论国家实行的这种多元的生育政策的正当性,本文认为,新中国的成立改变了我国历史上的不平等的 民族关系,而且我国的民族生育政策是经过较长时间发展才形成今天的这种多元生育政策。从平等角度看,宪法中规定的各民族平等是形式平等,而对少数民族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追求的则是实质平等。形式平等是较低层次的平等,存在着诸多的缺陷:首先,形式平等实际上维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牺牲了少数人的利益;其次,形式平等追求的是价值无涉,因而是一种道德中立的学说,而这忽视了作为人的道德义务;再次,形式平等容忍了社会上存在的“结构性歧视”。本文认为,实质平等是更高水平的平等,它至少在三方面弥补了形式平等的缺陷:1.实质平等指向的是集体的权利,关注的是少数人的权利;2.实质平等允许存在合理的差别;3.实质平等追求“价值理性”,蕴含一种深层次的价值关怀。从本质上来看,少数民族生育政策是各民族共同参与的结果,是“国家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协调统一、“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协调统一。当然,我国现行的少数民族生育政策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也存在一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成为本文最后的落脚点和着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