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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相同”指的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形。“双重相同”下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欧盟《有关协调各成员国商标立法的一号指令》第5条第1款对此类情形单独作为一类进行了规定,从字面意思上看,此种情形下可以直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很多案例也是按照这一准则进行判决的。笔者认为这种“绝对保护”是不合理的,是违反商标保护的理论与宗旨的,近年来也有一些案例论证了笔者的观点。而着眼于我国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由于商标立法方面存在缺陷,也有类似“绝对保护”的案例出现,严重影响了商标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本文以欧盟和我国的一些典型案例为视角,从这些案例所折射的问题为切入点,分析了“双重相同”下直接认定商标侵权的不合理性,并提出了应当坚持“混淆的可能性”在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的核心地位。最后分析了我国商标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商标保护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分导言和正文两部分。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双重相同”的含义,研究“双重相同”下商标侵权认定问题的意义以及笔者的主要观点。正文部分共分四章:第一章通过对欧盟商标侵权认定的一个经典案例进行评析,从案例涉及到的主要问题入手,介绍了常态下“双重相同”下直接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情况,并通过评析,从中找出了一些不甚合理的观点,最后得出本章的结论,即“双重相同”情形下,基本可以推定商标侵权,但是应当充分考虑一些其他因素,尤其要排除“混淆的可能性”。第二章主要对欧盟商标侵权认定中的另一个案例进行评析,介绍了“双重相同”情形下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况,并通过与第一章的案例进行对比,得出了“混淆的可能性”应当被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核心的结论,并总结了“双重相同”下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标准。第三章选取了中国在“双重相同”下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评析,进而总结了我国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存在的误区,并对存在误区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是结论及建议部分。首先对“双重相同”下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标准进行了总结,然后据此提出了对我国商标立法的几点建议,主要包括在我国《商标法》中引入“混淆”的概念,并明确“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