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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云计算技术的推广和发展,软件即服务(SaaS)的商业模式正迅速改变着人们利用软件的方式。通过为用户提供“即需即付即用”的在线软件服务,SaaS软件商业模式在省去用户购买、安装、维护升级软件等各项成本的同时,也带来了并不存在于传统软件商业模式中的新的法律问题。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内容方面,SaaS软件商业模式已突破了现行著作财产权的权利束,如何寻求其在著作财产权体系中的定位亟待制度上的回应;服务订阅式的软件许可使用方式使权利人对作品传播达到了空前的控制力,导致公众不再有机会获得作品复制件,引起了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需要著作权法为重新恢复利益平衡作出适应性调整;同时,用户的使用行为因不伴随稳定的复制,而使得现行立法下以侵犯“复制权说”为依据的终端用户责任机制缺乏归依而需要重构。除此之外,当云服务提供商将软件作为服务提供给用户时,如何对用户协议中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予以规制也成为SaaS软件商业模式下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简要介绍软件商业模式的变迁和云计算下SaaS软件商业模式的概况,讨论这一新的软件使用方式在授权机制上与我国现行著作财产权权项的兼容度,在许可使用机制上给作品使用者权利造成的影响与协调,以及对在线软件服务涉及的云用户协议的性质、法律适用问题和格式条款加以分析,并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建议。笔者以SaaS软件商业模式给现行法律制度带来的问题为视角,结合国内外学界研究现状介绍、现行制度评析、相关案例研究、协议条款文本分析等方法对上述问题作浅显研究。本文一共包括四个章节:第一章节对盒装软件模式、网络发行模式和分布式软件模式这三种传统的软件商业模式的分类及特点进行了概括性介绍,并就软件发行、传播中所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简要分析。在此基础上,对软件即服务(SaaS)软件商业模式的特点和所涉法律关系做了对比,得出该种模式在著作权保护内容、许可使用关系上均与前云时代的软件商业模式有着本质区别的结论。此外,SaaS商业模式下用户与云服务提供商之间还存在着一种兼具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和服务合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并就上述法律关系变化引发的法律问题作了简要分析。第二章节在对传统软件商业模式下,著作权的核心保护权项作了简单回顾后,指出继盒装软件的“复制+发行”方式和网络下载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之后,SaaS软件商业模式这一不转移作品有形复制件的临时使用模式进一步突破了现行著作财产权的权利束。之后,本章节对将该新模式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复制权和列为“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方案分别作了可行性分析,结合目前学界的研究成果,得出扩张现行立法下出租权的内涵是一个较优选择的结论;并就该种无体物非交付的租赁模式在适用出租权制度时可能面临的障碍进行了分析和解决。第三章节对SaaS软件商业模式下许可使用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分析了这一商业模式因不再有载体甚至有形复制件的转让,而使用户无法得到“首次销售原则”的荫庇,然而在结合欧洲近期的司法实践情况,提出可以将该原则平行移植到SaaS模式下用户对使用权的让渡上。其次,探讨了该模式下以提供服务的形式控制公众“接触”而非“获得”软件作品内容的特征对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冲击,并提出可以引入“反通知-移除规则”的方案,迫使权利人为使用者合理使用作品提供途径。最后就SaaS模式下用户使用软件并不产生稳定复制件,而使得现行立法下以侵犯“复制权说”为依据的终端用户责任机制须作调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现行著作权法未以使用行为作为利益平衡支点的弊病,并对终端用户侵权责任机制进行了重构。第四章节对云服务提供商将软件作为服务提供给用户时单方拟定的用户协议进行了研究,一方面分析了用户协议的法律性质,提出其兼具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以及网络服务合同的多重权利义务关系,并就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简要梳理。另一方面,就如何对用户协议中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予以规制、并对云服务提供商合同义务予以完善进行了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