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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加重,特别是一系列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我国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已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在建设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观的引导下,国内学者对于环境损害及其救济已经开始了逐步深入的研究,环境损害虽然具备传统损害概念的某些特征,但它并不是指某个民事主体的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而是指人类的行为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消极影响,实质上的是对环境权益的损害。由于环境法学自身发展的不足以及现有理论对环境保护的缺失,立法偏重于对私人环境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欠缺对环境公益损害的预防和补救。传统的环境私权理论已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损害问题,因此,本文着重从环境公益的损害救济角度出发,尝试以义务本位为主进行立法完善,着重弥补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缺位,探讨我国环境损害救济的途径及完善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我国环境损害救济的现状,本节首先介绍环境损害的内涵,其次,通过对我国现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司法救济、环境行政机制的四大方面的现状分析,指出了我国环境损害救济的缺陷及成因。第二章,国外环境损害救济的经验及启示,本节重点介绍和分析日本、美国等国家对环境损害救济的先进制度和经验,并提出了对我国的启示。第三章,我国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途径探讨,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修改和完善环保立法,环保立法应坚持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引,转变权利本位立法观念,尝试以义务本位为主合理设定环境义务,环境教育积极入法,以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第二,建立健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合理拓宽原告诉讼资格,简便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人员的环境科学专业水平,充分保障环境公益损害的司法救济。第三,充分发挥行政救济的作用,合理改善环保行政机构设置,尝试环保部门自上而下垂直领导的体制,集中管理环境问题。转变执法理念,由被动执法转向积极执法,创新管理手段,加强行政执法与公众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