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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权因具有永久性、不可转让性和集体性的特征而独立于知识产权。本文以“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为研究对象,实地走访了解“金华火腿”地理标志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为地理标志权作为一项独立自然权利的正当性提供佐证;搜集整理持续二十多年的“金华火腿商标侵权纠纷”,寻求“金华火腿”地理标志权与“金华”火腿商品商标冲突的来龙去脉及其最终的解决方式,试图通过这个个案,探究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所可能遇见的问题并试图加以解决。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对比法国的专门法保护模式、美国的商标法保护模式以及德国和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并分析各自的利益,建议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应当由专门法主导,加之商标法的积极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消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