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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99亿辆,成为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一方面机动车特别是汽车已从奢侈消费品变为普通消费品,进入寻常百姓家;另一方面道路交通事故带给人们身体和财产的伤害,愈发引人注目。然而,传统的侵权责任机制在面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保护时往往力不从心,试图通过扩张侵权赔偿适用范围、调整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提高侵权赔偿标准来加以解决无疑是不足的、不够的和难以有效落实的,就其根本在于侵权责任本身是一种追究个人责任的机制、囿于个别民事主体之间的损失分配,其受制于受害人和加害人两极格局,难免在赔偿来源和责任承受能力上受到限制。在现代社会,损害分散已经逐渐成为弥补侵权责任机制固有缺陷的解决路径,人们开始在侵权责任法域之外探索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方法,通过社会化救济的途径,可以达到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权益的目的。本文在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化救济的源起、界定社会化救济的范围、阐述社会化救济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国当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保护现状进行了较为全面地描述,并对我国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社会化救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在参考借鉴国外社会化救济模式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社会化救济模式的选择,以及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完善具体制度的建议,以期对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多种机制协调配合的社会化救济体系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