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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之源,也是一种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前提,更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大批高耗水工业项目陆续开展,各项国家基本建设日益完善,但同时我们也为经济的飞速发展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社会对于水资源短缺、污染严重等环境问题反映强烈,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更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由于我国地广辽阔,在各地区水资源存在分部不均,差异甚大等情况;又由于对于水资源的开发管理体制不健全,导致水资源过度不合理开发,地下水位下降,局部地区用水困难;更由于人们对于水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传统理念,从而导致我国水资源的使用效率极其低下等情况;再加上废水的肆意排放和污染物对于水资源的严重污染,导致各种“水中毒”事件频频发生。以上种种因素都使得水资源日益锐减,这种严峻的情况告诉我们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维护人类生存的基本权利,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刻不容缓了。在借鉴发达国家预防治理水资源各类问题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与目前我国的当前国情相结合,国内许多学者认为应当及早在我国实行水资源税的开征立法等相关工作,但是在具体的开征方式上存在分歧。一种观点是认为应当对水资源设立独立税种进行税收,他们认为这样可以更加有效的体现水资源的特性,与其他自然资源相区别可以更加有效的起到保护水资源的最终目的;另-种观点认为,应当将水资源作为资源税的一种进行征收,因为这样可以更加体现税收立法的精神,并且可以和资源税的改革相结合,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完善资源税的整体税收体系。作者通过对于目前社会中这两种不同观点进行优缺点比较,并结合国外先进经验和我国基本国情分析之后,认为在我国将水资源作为资源税中的一个税目进行征收更加适合我国的当前国情和社会现状。而对于水资源污染严重的问题,参照大多数发达国家开征水污染税的先进经验,在改良完善过往经验不足的问题之后,结合我国当前水资源污染的情况综合分析,作者认为应当在我国开征水污染税。加强对企业和个人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地的有效监控测量,并以此数据进行计税征收水污染税。事实上我国早在1982年就已经颁布实施相关条例办法,建立了水资源排污费征收制度,并且由环保部门独立测量统计和征收。排污费的收取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性,也在一定范围内起到了保护水资源减少水污染等功效。可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水资源排污费已经无法与当前的经济体制相兼容,因此出现了众多问题。环保部门既要负责水资源的测量统计工作又要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因此难免会出现“感情收费”,“片面收费”等多收费乱收费的现象:又由于环保部门法律层次过低,很难对被征收主体采用法律强制手段,无法对被征收主体严重违法乱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无法保证排污治理费用及时入库等现象。水资源税和水污染税的开征会有效的控制我国水资源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可以有效的起到控制水资源开采不合理、使用过于浪费、水污染严重等问题,可以有效的利用专款专用加强对国家水利设施的建设和对水资源污染的治理。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永恒主题,而经济发展则是其中的核心。经济发展的过程本质是一个充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满足人类所需要的物质文明的过程: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水资源,而人类的生存更离不开水资源。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水资源日益锐减、水污染极其严重的国家,因此,在中国21世纪议程中水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已经列入了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之中。对水资源课税问题的研究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时代课题,这不只是关系到水资源在资源税改革中所起到的关键性作用,这更是关系到中国13亿人口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战略性研究。基于此,本文通过研究水资源税和水污染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来增加人们节水环保的意识,提高对于水资源的法律约束性,在立法的基础之上保护我国水资源整体环境,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相协调,加快对于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