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湿地占补平衡法律制度完善——以美国明尼苏达州为例

来源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oswald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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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是人类重要的生存环境,具有生态、经济、社会等多种价值功能,在人类社会发展和自然生态平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对湿地进行了掠夺性的开发利用,造成了湿地在全球范围内的面积缩减、功能弱化等结果。
  我国目前提出到2020年全国湿地面积不少于8亿亩的湿地红线目标,为完成这一目标,这就要求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湿地保护。
  湿地占补平衡法律制度是指依法批准占用湿地的单位,在占用湿地前应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可以看出,实施湿地占补平衡法律制度是完成湿地红线目标的关键。但我国目前湿地占补平衡法律制度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完善。
  美国自“零净损失”制度被确定为湿地保护的目标后,其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其中明尼苏达州的湿地零净损失制度、湿地替代制度与湿地银行制度规定非常独特具体,可以为我国湿地占补平衡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本文主要从明确湿地占补平衡法律制度的概念出发,分析我国目前湿地占补平衡相关之法律制度以及美国湿地保护管理法律制度,通过介绍美国的零净损失制度、湿地替代制度与湿地银行制度,将其同我国湿地占补平衡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提出完善我国湿地占补平衡法律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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