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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诞生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系证据法中最古老、最具特色的证据规则之一。在我国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当中明确规定了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当庭的质证,查证属实后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的普通现象则是证人出庭率低,大量书面证言进入法庭,法官通过阅读各种书面证人证言来作为定案的依据,显然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很好的履行法条中的规定。我国在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当中对于证人出庭作证方面取得了许多新的突破,试图完善证人出庭的相关制度,来提高证人出庭率,然而在条件完善的情况下,对于规则适用同样不能够退却,新刑诉法当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关于证据规则一项里程碑式的突破,在证据可采性方面起了一个好头,对于同样重要的传闻证据规则而言,确立传闻证据规则有利于法庭获取最佳证据,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有利于作出公正的审判,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传闻证据规则意义非常重大。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传闻证据规则进行分析。第一章,主要针对传闻证据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概念进行概述,同时与他们相似的概念传来证据与直接言词原则进行一下比较分析,可以更清晰的明确传闻证据的概念及其特点。第二章,分析了我国传闻证据相关的立法情况,同时列举了13起经典司法错案,总结归纳了传闻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体表现形式及其适用情况。第三章,查找归纳了其他国家对于传闻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尤其关注英美这些国家的传闻证据规则,同时也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德国等国的传闻证据规则,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第四章,通过分析我国构建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表明我国现阶段已经具备了构建传闻证据规则的条件,本章通过实体与程序两个角度出发,为我国构建传闻证据规则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