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增长和房屋价值的上涨,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财产或个人财产(比如房屋)给子女的现象愈加普遍,出现了不少纠纷。 本文归纳总结法院相关案例后,发现法院处理离婚协议利他条款纠纷时,主要有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子女不是离婚协议的主体,无权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父母履行“赠与”条款。第二种意见认为子女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父母,法院直接确权并判决父母限期配合子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三种意见认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父母享有任意撤销权。第四种则认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有效,不允许父母撤销。 作者认为,产生以上分歧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官对离婚协议中利他条款的性质和法律适用有不同意见。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以外,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作者根据实务中离婚协议利他条款的“同案异判”情况,对法官的裁判思路、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进行总结。第二部分作者将对利他条款的性质进行分析,主要介绍赠与合同说、整体说、财产清算协议和第三人利益合同四种观点,作者比较倾向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观点。第三部分是作者对利他条款法律适用的探讨,认为国内现有法律对利他条款的规定存在立法空白。在此基础上,作者在第四部分提出了处理利他条款案件的司法方案构想,希望能尽早统一裁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