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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方式日趋协调统一。仲裁制度所具有的极大灵活性,高度的自治性,普遍的权威性,使其成为在某些商事领域替代诉讼的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涉外民商事争议越来越多,这使得商事仲裁制度逐渐超越一国的法律疆界,由国内商事仲裁逐渐扩展到国际商事仲裁,并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这种背景下,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和完善。仲裁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争议解决方式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化,无论是仲裁程序的启动还是仲裁过程的进行都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订立有效地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取得仲裁管辖权的基本依据,这与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被动应诉有极大不同。因而,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整个仲裁程序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本文试运用法理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及其效力扩张问题,即仲裁协议对仲裁协议当事人及第三人的约束力和有效性问题进行探讨。并通过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从而解决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问题。作者将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一般问题。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入手进行分析,阐述了仲裁协议效力嬗变和仲裁协效力扩张的一般问题。同时对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律障碍及其突破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理基础,主要介绍了衡平禁止反言原则、公平合理期待原则、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公司集体理论,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同时结合仲裁的本质与目的为仲裁协议的效力的扩张问题的研究做了铺垫。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实践剖析。阐述了在代理制度中、债权债务变更情况下,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代位求偿关系发生时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表现,并对这些情况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情形做了较为详细的解析。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有关设想。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是一种不可避免的事实,这已经被司法实践所证实。仲裁第三人制度是参照民事诉讼制度中诉讼第三人设置的,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前提下对仲裁制度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