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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刑法条文的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近些年来,受贿犯罪持高发态势,案件总数持续攀升,大案、要案不断增多,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人民群众要求严惩腐败的呼声高涨。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受贿罪所表现出的复杂性,已经远远超出我国刑法上和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规定,受贿犯罪的行为方式表现出多样化、智能化的趋势,不少案件查处难度增大,许多犯罪行为和情形难以定性,致使对这类犯罪的打击作用有限,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受贿犯罪的客观要件是认定受贿罪成立的主要依据,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起着重要的实践指导作用,因此,围绕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展开讨论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将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针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的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作逐一分析,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为他人谋取利益”、“财物”进行认真研究,揭示受贿罪客观要件的本质属性,并在比较中外受贿罪客观要件立法不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进而提出对法律条文的立法完善的建议,希望对本罪的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有所助益。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章是受贿罪客观要件的概述,包括受贿罪所包含的客观要素,以及对受贿行为进行定义和不同类型的受贿行为阐述;第二章是对受贿罪的职务要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分析,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涵义和特征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类型和表现形式;第三章是对受贿行为不同分类和具体表现形式,亦即受贿罪的基本手段索取和收受贿赂行为进行研究,以及对典型的受贿行为方式和当前受贿行为新类型的认定;第四章是对受贿罪中的利益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研究和认定问题;第五章是对受贿罪中犯罪的对象——财物的界定,包括受贿罪犯罪对象财物的含义和范围,非物质性利益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对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借鉴其它国家的立法例,把受贿犯罪对象的范围,把可以满足人类物质需求及精神需求的一切利益,包括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纳入“财物”的范围之内,进行对现行法律条文的修改,以期有助于立法完善和实践操作,以便更有利于有效地遏制和打击受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