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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诸多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的预防与化解,以及社会治理、社会生活的广泛实践中,迫切需要公民具有“相互尊重权利”的法律素质。而法律视阈的“相互尊重权利”应当是承认各主体彼此享有的正当权利,并促进正当权利实现的法律价值观、制度和行为要求。因此,公民“互尊权利法律素质”是指公民通过教育、自身认知和社会实践养成的,对相互承认权利、相互促进实现权利的法律制度、价值观和行为要求及其有机联系的认知、态度和行为能力。其由“心理发展维度”与“内容维度”构成如下模型:公民“相互尊重权利”的素质是伦理的“尊重”、“相互尊重”观念延伸到法律领域,与法律的“权利”概念相结合,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主要表现为具有道德正当性的法律素质;并且以主体间性哲学为基础,体现了权利与权利的主体间性关系;还体现了普遍主义的自主、平等价值观,在“人的现代性素质”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由此决定了其具有“激励”的基本功能,“社会整合”的核心功能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最终功能。这些性质和功能使得公民“互尊权利法律素质”对预防和化解我国当前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以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公民相互尊重权利观念”在每个国家的社会出场境遇并不完全相同。我国“公民互尊权利观念”随着国家治理方式的变化经历了萌芽、形成与发展。第一阶段,中国近代从西方引入的现代“权利”概念与“群体优先”(见第3章)的中华文明传统核心价值观相融合产生“国民相互尊重权利”观念,进而由中国共产党推动并实践“群体优先”的“尊重人民权利观念”(见第3章),最终于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民主与法制”的国家治理方式以后,形成“权力尊重公民权利”的社会观念,标志着“公民相互尊权利观念”的萌芽。第二阶段,随着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始建设,国家治理方式发展到“依法治国”并进而发展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德共治”时期,中国共产党推动完善了“群体优先”的“公民权利观”,建构了“个人相互之间责任与个人对群体责任的辩证统一”,以及“公民权利”与“人民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进而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等理论指导下,推动各族群相互尊重权利,“依法”有序参与和“依法”表达诉求。与此相应,社会观念由“权力尊重(公民)权利”转向了“(公民)权利尊重(公民)权利”,产生了培育公民“相互尊重权利素质”的思想。标志着“公民相互尊重权利观念”正式形成。第三阶段,2012年中共十八大宣布“中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国家治理方式进一步发展到“全面依法治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社会和谐发展,以“群体优先”的公民权利观,推动发展权利公平分配,以及发展参与权、表达权等各层次的相互尊重权利的理论与实践,决定了需要公民具有完善的“相互尊重权利”的法律素质及其自觉行为,并形成了培育公民相互尊重权利法律素质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因此,培育当代公民“相互尊重权利法律素质”是历史的必然。然而,当代一些公民对自身权利的高度关怀,而对他人权利冷漠,“相互尊重权利”的法律素质较为缺失,主要表现在社会治理中的权利相互伤害、社会矛盾中的权利冲突行为、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另类伤害等,导致社会整体性被割裂,人们生活在斗争和伤害中。因此,时代迫切需要培育当代公民“相互尊重权利”的法律素质,促使公民摆脱个人主义的权利观,建构群体优先的公民权利观,以发挥其激励、社会整合、社会和谐发展功能。回应历史的必然和时代的迫切需要,以和谐社会建设理论为指导,主要应当通过“教育”培育当代公民“相互尊重权利”的现代性法律素质,但应当开展什么样的教育呢?中国的“法治教育”实践和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教育理论提供了培育公民法律素质基本的实践路径和理论路径,因此,中国的“法治教育”应当成为当代培育公民“相互尊重权利法律素质”的基本路径,并为此提供了具体的实践与理论路径。但应当改进、完善现有的法治教育,首先,应当确立培育具有“相互尊重权利法律素质”的“责任公民”为法治教育的目的,以相互承认、相互促进实现权利的法律价值观、制度和行为要求为主要目标,挖掘现有法律中内含的“群体优先”的中国特色之“公民权利观”等法理,以及互尊权利的法律价值观、制度、行为规范为具体内容。其次,坚持普适性原则基础上,坚持“相互尊重权利法律素质”培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相互尊重的道德教育相结合、与现代受众理论相结合的具体化和特殊性原则。采取课程培育式、文艺培育式、大众传播培育式和实践训练培育式等体系化的方式。再次,建立和完善以国家推动、社会拉动与个人内需力结合的动力机制;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与家庭教育协同,理论教育与实践训练教育协同,普遍化教育与分特殊化教育协同的实施机制;以及建立和完善由相互尊重权利的价值性制度和专业化师资、良好公共设施等技术性制度构成的保障机制。最终达到内化“相互尊重权利法律”为公民“相互尊重权利法律素质”的目标,推动当代公民的“人的现代化”,从而发挥“相互尊重权利法律素质”的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创造人民的幸福生活。中国“相互尊重权利观念”的形成与培育对策体现出不同于西方的鲜明的产生与发展道路、培育道路,以及执政党推动等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