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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当得利法而言,若论英国法系与民法法系的不同之处,自然所在多有,尤其显著者为,如何判断被告通过牺牲原告而受领或者保有某种利益是否不当.依民法进路,除非存在某种“法律因为”,否则即可初步认定得利不当;这一进路系围绕保有因为而构建,其所探询者为,被告人是否有权受领,故又被称为客观进路。而在英国法上,返还诉讼欲要成立,原告必须证明存在着诸如。认识错误”、“对价落空”这样个别的、积极的“不当因素”,而不是以一个消极的、概括的诉讼因为作为标准;由于传统“不当因素”所关注者多为原告的心理状态,故英国进路又被称为主观进路。
1990年代的一系列利率交换案件引发了关于英国法是否已经或者应该采纳民法法系“欠缺法律因为”进路的争论。在西德意志地方银行案中,霍布豪斯法官于“对价落空”之外引入了一个新的不当因素,“欠缺对价”,认为契约无效本身就意味着原告的返还诉讼请求可以初步成立;而在林肯案中,上议院根据司法判决的宣告理论认为,依嗣后被推翻的先例或者过去对法律的理解所为的给付亦得以“法律认识错误”为由请求返还。德国法学家齐默尔曼与迈尔遂据此主张,这两个判决意味着,英国法院实际上是以作为给付依据的契约无效作为返还事由,因此已经改投民法进路,他们并以德国法为参照系,对英国传统进路进行了不留情面的批评。最富有戏剧性的是,作为英国传统“不当因素”体系代表人物的伯克斯竟然就此转向,倡议英国法开门揖客并创建了一个类似民法法系的“无基础”体系。面对德国进路的凭陵之势,更多的英国学者从不同角度为“不当因素”进路展开辩护,上议院则在最近的摩根案中表示,愿意将这个问题留交学术界继续讨论。
文章梳理了围绕着所谓“转向”问题而生的理论争鸣,探讨了英德两国不当得利法的体系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移植的困难。现在看起来,一切争论最终都归结为,通过演化方式渐进生成的“不当因素”体系似乎多少有些“杂乱无章”,而德国进路则以其“精致”与“简洁”驰誉于世,这是判例法与法典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推理模式与找法方法的体现,隐身于它们背后的则是两大深厚的理性主义哲学传统,经验主义与唯理主义,而当讨论上升到法律风格与知识理性层面的时候,这已经成了无解之题。英国不当得利法似乎还会继续沿着它的“不当因素”进路走下去,而且只要基于对“不当因素”体系正确的理解,一些棘手的案件也都可以在这一范式下找到满意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