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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政的起步,始于百年前的清末预备立宪。对于清末宪政史早有前人详尽写过,但是似乎更多地关注抽象理论研究,更多谈的是一种抽象宪政,很少有从微观入手来探究宪政问题的。因此,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微观入手通过考察清末山东省的官制改革情况,把山东省的官制改革历史与其自身蕴含的价值结合起来,从而分析出清末山东省官制改革所折射出的宪政价值。清末的宪政改革是以西方宪政为参照,并通过移植西方宪政来推动改革的。尽管文中大量涉及历史叙述,但叙述史实并不是本文的写作目的。 本文意在通过叙述清末山东省的官制改革史实,从微观把握,从而揭示出山东省官制改革所体现的宪政价值因子。就笔者手头现有的资料而言,要想完全还原清末山东省官制改革的全部细节尚有困难,笔者所能做的,就是尽可能搜集相关史料来重塑清末山东省官制改革的事实。清末山东省官制改革后,将原有高度集中的行政权力进行了横向、纵向划分。横向上将行政权力一分为三,设立了山东谘议局这样过渡性的地方议会机构,使山东省地方性的立法机构开始萌生,立法与行政分立初步体现;设立了山东省各级审判厅,包括高等、地方、初级审判厅的建置,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的分离,这样开始呈现立法、司法与行政分立的模式。纵向上进行了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设立山东地方自治研究所为山东地方自治的实施做准备,通过选派地方士绅在自治研究所学习来积极培养地方自治人才,随后又成立了山东议事会、董事会,筹办州县、城镇的地方自治事宜。通过对清末山东省的行政官制改革、司法官制改革以及新出现的山东谘议局、地方自治机构的叙述,欲揭示清末山东省官制改革所内含的宪政价值。山东省官制改革后,议会制、地方自治、司法独立等一些曾经闻所未闻的新名词、新制度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并付诸实施,这些改革措施都是史无前例的。尽管此时的清政府还想集权、还想继续维护其统治,但历史潮流不可逆,官制改革进程是不以清政府的意志为转移的。百年前的中国已经开始探寻中国的宪政之道,并对西方宪政制度中的精华进行了大胆移植。对于西方国家摸索、实践出来的有益于人类社会治理的优良制度,我们没有理由说拒绝,保守的清政府都敢放手一搏,可见,当时宪政的魅力或者说是诱惑力是多么强大。英、美、法、德、日等国的宪政经验,都让我们没有理由去怀疑、否定宪政本身的价值。因此,我们有必要去研究清末山东省官制改革所孕育的璀璨成果,并从中吸取历史的甘露为当代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