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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工具没收是把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强制性地收归国家所有,兼具打击和预防犯罪之作用。为了既能够实现犯罪工具没收制度的功能价值与目的,又不至于侵害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犯罪工具没收应当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人道主义原则以及考虑谦抑性精神。目前,学界对犯罪工具没收的系统化研究不足,且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随意扩大犯罪工具没收范围、没收比例失衡等一系列乱象。所以,基于解决实质问题的理念,有必要对犯罪工具没收问题进行系统化研究。从理论上讲,对犯罪工具没收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完善犯罪工具认定的理论体系和明确犯罪工具没收的性质;从实践上讲,对犯罪工具没收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不仅为犯罪工具没收立法提供建议,而且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合理界定犯罪工具没收的范围和程度,并针对不同犯罪工具选择恰当的处理方式。除引言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四万余字。第一部分犯罪工具没收制度的理论概述。该部分主要梳理了国内学者对犯罪工具概念的界定,犯罪工具是供犯罪所用且有利于犯罪活动实施的物品的观点已成为学界共识,但是,此概念仍存在不足。首先,没有明确犯罪工具是否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其次,没有阐明犯罪工具存在于犯罪的哪个阶段;第三,犯罪工具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最后,将犯罪工具界定为财物,不当的缩小了其认定范围。犯罪工具是存在于故意犯罪的任何阶段,供犯罪使用且与犯罪具有实质关联之一切财物。犯罪工具具有犯罪性、关联性和有意性几个重要特征。目前国内外对犯罪工具研究较多且争议较大的是犯罪工具没收的性质与认定犯罪工具的理论方法。关于犯罪工具没收的性质,国内有几种代表性的观点,即强制措施说、刑罚说、保安处分说以及独立的对物制裁措施说。而认定犯罪工具的理论方法有我国台湾地区占据通说地位的直接专门理论、美国在司法判例中形成的促进理论以及我国大陆学者提出的违禁品相当理论、综合标准理论和关联理论。第二部分犯罪工具没收制度的应有立场。该部分主要对犯罪工具没收制度的立法与司法活动所应坚持的立场进行了考察,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犯罪工具没收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第二,犯罪工具没收应注重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即注重犯罪工具没收的灵活性、注重犯罪工具没收的目的性以及注重犯罪工具没收的功能性;第三,犯罪工具没收应考虑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即犯罪工具没收范围的谦抑立场和没收程度的谦抑立场。第三部分犯罪工具没收制度的现状考察。该部分梳理了犯罪工具没收的立法状况和司法适用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犯罪工具没收制度在立法与司法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在立法方面存在性质规定含糊不明、财物权属限制过严、处理规定过于刚性以及程序性保障缺失等问题;司法适用方面存在犯罪工具认定标准不一、本人财物认定范围混乱和犯罪工具没收程度失衡等问题,并剖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犯罪工具没收制度的完善对策。该部分主要针对上文提出的犯罪工具没收立法与司法适用的问题,分别提出完善对策。首先,完善犯罪工具没收的立法规范,分别从实体立法与程序立法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其次,合理设定犯罪工具没收的范围,提出犯罪工具的认定应采用关联理论,本人财物除了包括本人完全享有所有权且没有任何效力瑕疵的财物外,还包括共有财物和第三人享有其他物权的财物,但处理方式应区别对待;再次,严格限制犯罪工具没收的程度,并提倡适用比例原则,同时把握刑法的功能对犯罪工具没收程度的影响;最后,恰当选择犯罪工具的处理方式,对被认定为犯罪工具的财物,并非一律没收,对虽是犯罪工具,但不予没收的财物,应当区分处理。总之,犯罪工具没收具有预防犯罪,取缔非法状态的功能价值,但用之不当会严重侵害犯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通过对犯罪工具没收立法与司法实践问题的梳理,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的完善对策,无疑对该制度适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