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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并没有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问题进行明确。因此,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引发了许多争议及问题,需要对其进行专门研究,以解决当前的困境。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是认罪认罚被告人提起上诉所引发的一系列诉讼程序的总和,具有救济及制约功能。但是,当前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中,存在被告人滥用上诉权、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案件的审查流于形式,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的裁决规则混乱造成同案不同判以及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的功能难以实现的困境。上述困境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存在两大认识分歧:一是针对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的认识分歧;二是针对悔罪悔罚上诉效果的认识分歧。本文针对当前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存在的困境以及困境的成因,提出明确认识弥合分歧、公正判决兼顾效率的基本思路,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的具体进路。具体包括构建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案件审前分流机制,对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案件进行构建简易化审理模式完善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案件的审查,实现案件的公正裁决。通过完善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案件的裁决规则,统一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案件的处理,规避报复性裁判,避免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案件同案不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