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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法律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已引起欧盟、美国、WIPO等国际组织或国家的高度重视。对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提供版权法保护已得到各国立法的确认。但是,由于版权法的独创性标准的要求,大量的具有实质性投入和功用性但在选择和编排上达不到独创性要求的数据库被排除在了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制作者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实践中,当此类数据库的制作者诉诸诉讼时,会从版权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寻求救济。由于立法的空白,法官依据现有的法律资源解决纠纷时经常会出现相同的案例不同判决,不同法官不同判决的情况。在理论界,也出现了数据库现有法律即,版权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库,还是另辟蹊径,即制定新的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之争。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从赋予数据库制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做一探讨。首先,分析指出版权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库等各种保护方式的缺陷及其对数据库制作者权保护的不足,点出问题的所在和本文的立足点;其次,提出最新的数据库特殊权利立法保护模式:介绍分析《欧盟数据库指令》特殊权利保护模式缺陷、德国贯彻《欧盟数据库指令》的邻接权保护模式的法理缺失,进而将《美国H.R.354法案》草案与《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立法具体内容的不同做出分析比较;再次,对特殊权利这一模式的正当性从法理学、经济分析和实证分析的角度做一论证;最后,在考察我国数据库产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数据库产业发展现状的特殊权利单轨制保护模式及其具体法制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