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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电子商务崛起和信息网络交易方式的普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价值大幅提升。但与此同时,网络空间中各式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商业破坏行为亦层出不穷,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日益猖獗的刷单行为。为了能更好地去惩治刷单乱象,电商平台纷纷制定内部规则,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亦增修条款予以规制,而因其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也使得该行为引发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虽然全国“反向刷单”第一案已将“反向刷单”行为定性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是学界对其的探讨则方兴未艾。“反向刷单”行为的实质是什么,其具有何种社会危害性,该判决的结论是否合理仍有待探讨。因此,本文以全国“反向刷单”第一案为线索,通过四个章节的论述,厘清“反向刷单”行为(本文仅探讨“恶意好评”行为)的实质内涵,分析、评价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各类观点,归纳总结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并结合事实及时代背景,对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相关构成要件的解释进行更新。第一章以全国“反向刷单”第一案为切入点,详细介绍“反向刷单”行为的实质内涵及治理现状。通过对“反向刷单”行为进行概念解析、厘清“反向刷单”行为实际是一种形式上的好评,实质上却损害经济利益的行为,其所造成的结果与“恶意差评”行为是相同的,都会对网络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可小觑的损害,因此该行为的理解应从行为结果入手。列明现有的刷单行为治理现状,结合我国现有电商平台自制规则能力不足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和经济法法规的治理力度低,从而催生出从刑事角度对该行为规制的迫切性。第二章基于案情,主要介绍了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关该案件的出入罪的观点纷争。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无罪,其中又分为两个角度:第一是认为是新型的民事欺诈,应定性为侵权,不适用刑法规制;第二是系妨害业务行为,在现有刑法框架和罪名下,不适用刑法规制;二是认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三是认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随后,指出产生诸多争议问题的实质原因在于各学者对刑事法律文本的解释立场及路径存在差异,笔者认为实质解释论仅为一种解释理念,为了得出更为合适的解释结论,需同时运用其他解释方法。第三章以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为路径,通过对行为对象(商品搜索排名)、客观行为(搜索降权)以及对兜底条款的解释方向出发,对将“反向刷单”行为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判决结果进行解构和批判,从而得出结论:商品搜索排名不包含于“机器设备”、减损预期收益并非刑法上的“财产损失”、“搜索降权”也不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破坏”行为,兜底条款解释应符合该罪类型化行为模式且应遵循同类解释规则。第四章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为路径,结合“反向刷单”行为的虚假性、捏造并散布的行为模式以及其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害等特点,认定该行为是通过捏造并散布被害经营者“自行刷单炒信”的虚伪事实,去激发电商平台处罚机制的错误判断,从而最终损害被害经营者店铺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法行为。虽然该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并未达到“重大损失”的数额追诉标准,但可以将其纳入到“其他严重情节”并由此罪来加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