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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五年来,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违警罚”,显现出强烈的调控价值或控制的功能:朝向外部,治安管理处罚通过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实现对社会的控制;朝向内部,通过法律规定的处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实现对自身的调控。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治安管理处罚调控的“两极”在实务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倾斜,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并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笔者在比较研究我国台湾地区《社会秩序维护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中处理疑难案件的经验,从主动调控和被动控制两方面对解决问题进行了尝试,希望通过构建新型治安管理处罚体系,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并增设治安管理处罚的司法控制模式,最终实现对治安管理处罚的调控。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为治安管理处罚的概述。在这一章中,笔者首先从公安实际出发分析了治安管理的内涵,之后透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制考察,对比了国内外违警罚法的立法情况和历史沿革,阐释了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定位。第三节中,笔者分析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集实体和程序为一体的特点,阐述了其与现行《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的密切关系。第二章为治安管理处罚调控的理论分析。通过对“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治安管理处罚和社会学理论中社会控制的比较研究,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外调控就是社会控制,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其所指的内容在范围上具有包含关系,二者可以被看做一个概念的不同层面来理解。接下来,笔者从行政程序制约功能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自我调控,并对处罚程序中几个主要制度存在的问题展开了论述。为第三章的实务分析打下理论基础。第三章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对治安管理处罚调控的实务展开论述。本章,笔者首先从客观违法性、主观故意心态、量罚的适用等三方面,阐述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体系。第二节分别从法条本身和政治权利缺失的角度,阐述了治安管理处罚对外调控异化的原因,指出了问题之所在。第四章为治安管理处罚的司法控制探讨。笔者首先分析了立法控制的根本不足,即不能改变公安机关既是调查者又是裁决者违反正当程序要求的现状。其次在分析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通过“处罚司法化”方式,建立我国治安管理的司法控制模式进行了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