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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统治权运用刑罚对犯罪进行惩罚的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根据刑罚权在运行过程的各个阶段不同的表现形式,我们一般认为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刑罚权主要有国家性、强制性、法定性、严厉性、扩张性等特征,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又可能变成个人权利最危险的侵害者,因此必须对刑罚权加以约束。由于刑罚的实施是对犯罪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限制或者剥夺,而关于人的基本权利的问题都属于宪法问题,所以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对刑罚进行分析。从宪法角度看,刑罚体现的是拥有刑罚权的国家与受到刑罚处分的人之间的关系,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刑罚是对受刑人基本权利的保障。秩序、自由和正义共同构成了宪法价值。宪法价值决定了宪法限制国家权力、保障民主制度、保障人权的功能。基于宪法的价值和功能,出于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需要,宪法需要对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的刑罚权进行限制。从历史上来看,在没有出现宪法或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的时期,对刑罚权虽然受到一定限制,但不是通过宪法的手段。宪法产生后,有的国家在宪法中直接对刑罚权进行了限制。我国虽然在宪法中对基本权利进行了规定,但是并未直接在宪法中对刑罚权进行限制,对刑罚权的限制主要还是通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本身进行限制。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通过罪刑法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禁止酷刑原则来限制刑罚权。目前,我国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死刑的数量逐渐减少,由早期的滥用变为现在的严格限制。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也间接体现了对公民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相关权利的保护。在我国,为了更好的利用宪法规制刑罚权,首先要用宪法约束制刑权,其次要用宪法约束死刑,从而约束刑罚权的运行,更好地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