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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全国18个城市进行为期两年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在此次试点工作结束之后,2016年1月16日,随着“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下文简称《试点办法》),在同样的18个城市中,后一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试点工作,同时,在适用范围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大。随之,在理论界遍地开花的是对于这一全新制度创新的各方面的理论讨论和研究,在对一些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的讨论基础上,随着这一新兴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的深入发展和变化,不可避免的是出现一些新的、具有讨论空间和具有实际价值的理论难题,我们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和分析。本文作者尝试着力于分析和研究刑事案件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问题,包括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具体涵义、影响被追诉人自愿性的现实因素和是否具有自愿性保障的措施等方面进行入手,以期能够为这一全新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定程度的智力支持。第一章,作者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概念上的分解式阐述,首先介绍了当前理论界对于“认罪自愿性”、“认罚自愿性”和“从宽”的基本涵义的讨论,同时也表明了作者的部分看法;其次,由上引出作者对于本文的中心概念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概念解析和相关讨论;最后,作者交代了当下对于认罪认罚自愿性的讨论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的重要价值和意义。第二章的核心内容在于作者试图从侦查环节、审查起诉环节和审判环节三个阶段分析和定位影响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现实因素,初步概括认为侦查阶段的“口供中心主义”和阅卷权的缺位,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建议制度、值班律师制度和证明标准三者的相应缺陷,审判阶段形式化的法庭审理和审级制度的松动等上述内容对于当下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自愿性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第三章,作者对美国、德国和意大利三者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对于被追诉人的自愿性保障措施进行了相关的介绍,明确的是不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认罪认罚自愿性问题在域外国家中也是一个制度的核心关注点,并且各个国家也都形成各自具有一定特色的自愿性保障措施,对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四章,作者尝试从一个认罪答辩的自愿性和明知性两方面提出部分相应的自愿性保障措施,包括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建议赋予、改革当前的量刑建议制度、建立程序节点告知和审判阶段自愿性的层级审查结构等措施。作者认为明知性是自愿性的前提和保障,同时自愿性是核心,两者所代表的是内外的关系,只有从内外两方面保障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表示环境,才有可能无限接近于认罪认罚自愿性应有的最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