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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了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符合特定条件,经过特定程序,监察委员会可以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对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标志着我国在监察调查阶段初步建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制度,填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监察调查阶段的空白。由于《监察法》的制定出台相对来说比较仓促,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制度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之处,包括制度的基本概念不明确、案件证明标准不当降低、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缺乏保障、从宽处罚建议的效力无法保证以及与刑事诉讼的衔接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鉴于以《监察法》第31条和第32条为基本内容所构建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有必要从完善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加强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在制度中的特殊权利保障以及构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关于从宽处罚建议的衔接机制三个层面进行深入分析,为此相应地提出了删除“主动”的要求、赋予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及其亲属从宽处罚建议申请权、设立有限的律师帮助制度、明确监察机关的告知义务、要求制作单独的建议书以及明确检察机关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处理原则和从宽处罚幅度等具体措施。通过分析研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实际上给下次《监察法》修改提出了一些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有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