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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法律依据,其明确规定了登记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是重要的物权公示手段,凡是经过公示的物权就会得到法律的认可。以《物权法》为基础,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将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提供更加合理、完善的理论参考。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功能是为了不动产物权公示,而不是行政管理。目前我国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仅是一个行政法规,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还有许多困难,本文旨在为健全和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进行探析。本文结构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从宏观上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问题入手,阐述了不动产的界定及其意义,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功能、性质,以及我国近代以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我国在不动产统一登记道路上存在的困境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登记范围不全面,对于国有土地所有权、准物权、空间权我国的目前未纳入登记的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落实登记的问题。在登记簿中,对于房地一体登记、在建建筑物登记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内容怎样做到合理、全面的安排登记。登记程序及登记种类的规定不完善方面,主要是登记程序的规定不完整、登记的具体种类不齐全,概念含糊不清。在登记机构中,如何从多机构登记的状况过渡到不动产登记局统一负责登记,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管理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调整。此外,还论述了关于法律责任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针对在第二部分找出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在法律保障方面要制定不动产登记法,还要注意与其他相关规定的衔接联系。对于存在的问题对策,具体来讲,不动产登记范围上要将国有土地所有权、各类准物权、空间权全面的纳入登记范围,落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内容选择上要依照物权法律关系进行准确的登记;在登记程序和种类上,把涉及到的完备程序和种类都要作出完善规定。在登记机构方面,要实现不动产登记局的主导地位,建立全面的权籍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另外对不动产登记中的法律责任问题也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