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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作为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之一,相比较另一种公司形式的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而言,具有规模普遍较小、单个公司股东少等特点,较少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有限公司数量庞大,其股东总数也非常巨大,因此,有限公司股东权保护问题不仅关乎公司制度的完善,还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保护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工作,积极地推动着立法工作及行业管理工作的进步和发展。但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权利保护问题,却未引起立法部门及专家学者的足够重视,造成理论研究、司法审判与实际需要的脱节,在实践中发生了大量的有限公司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的案件,却没有相应的立法成果和法律理论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和指导。由于现行公司法的缺陷,许多权利遭受侵害的有限公司小股东难以得到法律的救济,产生纠纷即使诉至法院,同类案件处理结果也不确定,造成了现实中的难堪。正是这种尴尬局面为许多大股东滥用权利提供了自由的空间。他们利用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通过各种侵害小股东权利的方式来达到个人目的。许多小股东在与大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后,就像落入无底深渊,不能行使股东权利、不能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不能参加公司利润分配,甚至不能退出公司等等。法律的苍白无力,常常使人感到走投无路,束手无策。这种局面如不改变,一方面将会极大地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出于对公力救济或司法救济的失望和绝望,许多有限公司的小股东不得不铤而走险,选择采取威胁、恐吓、伤害、绑架等极端的私力救济方式自我维权,不可避免地引发刑事犯罪和相关社会问题。由于有限公司制度在我国是舶来品,加上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实践中没有丰富的公司实务经验可资借鉴,使现行《公司法》在制定时缺乏一定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储备,没有能够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而系统的有限公司小股东权利保护制度,以至于实践中,在有限公司运行的全过程,小股东都难逃权利被侵害的厄运。本文试通过比较分析,探讨现行公司法下有限公司小股东权利保护制度的缺失,并提出笔者对构建有限公司小股东权利保护制度的一些个人见解,以期为改善我国有限公司小股东权利状况尽一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