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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成熟,法律作为调整现代社会关系的作用越发明显,法律一方面在公民身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公民权利得以维护和救济,另一方面法律将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身上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享有法律赋予行使行政职权的权力,更有履行其法定职责的义务。因此,着眼于从行政权源头规制行政权的行政自制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提出来有很大的必要性。自2008年以来,崔卓兰教授为代表的行政法学者们开始着眼于“行政自制”这个领域的研究,着力探究了行政自制的内涵、理论基础、可能性及必要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