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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回顾了世界主要国家金融业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历史,揭示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都是一定历史环境下的产物。当前,西方主要国家已经回归混业经营,我国作为WTO的一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之中,出于公平竞争的目的和多元化经营的内在要求,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存在必然性。然而,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历史仅仅十余年,在金融市场的不完善和监管经验欠缺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自然成为我国过渡到混业经营的现实途径。事实上,我国经济中已经存在形形色色的金融控股公司。在相关政策法规尚不明朗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趁黑赶路”的原因很多,但不外乎是为了提高盈利能力、降低综合成本和分散经营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的收益也伴随着诸多风险,如风险传递、资本不足风险、系统性风险等,给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造成了很大的隐患。鉴于当前许多实业公司进入金融行业,本文特别就产融结合的风险做了详细阐述,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必须借助于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管加以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