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帮助犯中止研究中的“帮助犯”应当被理解为是一种犯罪人,因为研究帮助犯中止的实践意义在于对犯罪人合理处遇刑罚,将其界定为犯罪人不仅可以从客观上考究帮助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帮助行为,而且可以从主观上细致地把握帮助者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的主体情况。通过分析帮助犯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运用要素界定法可以将帮助犯的概念界定为:主观上以帮助的故意,在他人实施犯罪之前或当时,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使得他人的实行行为得以实现或易于实施的人。研究帮助犯的刑事责任实质上就是分析帮助犯的处罚。在帮助犯处罚的根据上,纯粹惹起说和修正惹起说都存在缺陷,折中惹起说弥补了两者的不足,从而为帮助犯中止的研究创造了前提性的基础。关于帮助犯中止的概念,纵观国内外各国或者各地区,主要是在帮助犯中止成立的时间阶段、犯罪已经达到既遂的情况下帮助犯能否成立中止以及在犯罪既遂结果的未发生并非是帮助犯防止结果的行为所导致的情形下能否成立中止这三个方面存在分歧。在研究帮助犯中止理论时,单纯持主观主义立场或者客观主义立场均存在不妥之处,需坚持以客观主义立场为主兼采主观主义的立场。帮助犯中止的成立条件包括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其中,主观条件包括任意性要件和彻底性要件,客观要件包括时间性要件和有效性要件。在帮助犯中止的具体认定上,需要依托共犯关系的脱离理论,去剖析帮助关系的具体脱离,主要包括正犯着手实行犯罪前帮助关系的脱离和正犯着手实行犯罪后共犯关系的脱离。通过将帮助犯细化为精神帮助犯、不作为帮助犯和承继帮助犯,确定具体类型帮助犯成立中止的条件。帮助犯中止理论直接关系着帮助犯能否踏上返回的“黄金桥”,因此完善我国的帮助犯中止理论是十分有必要的。在改进帮助犯中止理论时,可以引入日本刑法理论中的共犯关系脱离理论,确定帮助关系的脱离,通过增加对帮助犯中止的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的规定,完善我国关于帮助犯中止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