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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现代城镇化和工业化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存更多依赖与人与社会的关系,任何私有财产的使用行为都或多或少的对社会产生影响,由此产生了私有财产社会化。私有财产除了禁止有害行使以外还担负着促进公共福利的义务。为了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福祉,财产权社会义务理论在我国也有了适用的空间。我国立法上存在大量的、分散在各个部门法律中的财产权承担的社会义务。但对于这些义务共同的本质和特征,尚无人进行研究。对这些义务进行理论上的提炼,并结合立法实践进行类型化归纳,体系上的建构,有助于宏观上把握财产权所承担社会义务,有助于更好保护私有财产,促进财产权所承担的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指导社会义务的立法完善。 本文首先论述财产权社会义务的正当性依据。从法哲学层面,法社会学层面,社会国层面进行论证。第二部分主要是论述财产权及财产权社会义务概念,性质及范围。财产权包括资格意义上抽象的财产权,还包括针对具体财产价值的财产权。能承担社会义务的只能是具体的财产权。正文分别针对公法关系、私法关系中财产权社会义务进行体系构建。公法对财产权施加的义务,主要包括征收、准征收、不予补偿单纯限制、回复权、国有化、税收。私法层面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主要包括禁止权利的滥用原则,容忍义务,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时效制度。公法关系中主要问题:为宪法上缺少财产权社会义务的一般性规定,需要完善“公平补偿原则”、完善“公共利益”概念界定。私法关系中主要问题为财产权社会义务规定较分散。建议建立专门章节,包括原则性规定,具体制度规定,及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