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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最初是由英国的判例所而来,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总结并吸收英国法律中的经验,且进一步对预期违约进行完善。我国于1986年12月成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缔约国。该《公约》中也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的概念和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基本框架,但与英美法中的传统制度有所区别,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大陆法系相关立法经验,取长补短。 我国在1999年出台的新《合同法》中正式将预期违约这一法律概念列入我国合同法体系范围内。预期违约的类型在英美法中,包括明示与默示预期违约两种不同类型,在违约表现形式、违约方的主观心理状态、救济措施方面都有着不同之处。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我国合同法体系中引入默示预期违约,不仅不会妨害合同法体系,反而会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和交易秩序。以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为例,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各种各样的问题,主要是司法实践中构成默示预期违约的标准不明确;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两种保护制度在适用上出现混乱等,结合实践中的案例进行说明。 最后,明确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应如何在实践中正确运用,及其进一步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