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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增值税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之一,在国民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但是,由于配套管理措施尚不健全,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危害了税制改革和国家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这类严重的经济犯罪,1997年新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增设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文以黄文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为例,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客体究竟应该怎样界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四种行为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以及主观方面,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并得出本案的最终结果。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是引出了本文的研究案例——黄文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并对增值税及增值税犯罪作了简要说明。第二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结合黄文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系统论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主张本案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犯罪客观方面是自己为自己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两种表现形式并存;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体,即被告人黄文龙,而非单位犯罪;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都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第三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论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关系,并主张在本案中,黄文龙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牵连犯,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同时论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的关系,并认为,在本案中对被告人黄文龙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第四部分:共同犯罪问题。主要探讨了本案中黄文龙与大茂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共同犯罪的问题,并主张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关键是看双方有无通谋。第五部分:结论。本案经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黄文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