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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两种:有罪和无罪。我国刑事案件的定罪率超过99%,与之相应,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无罪判决的关注与研究都还不够。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待无罪判决的态度反映出一个国家的司法对“公正与效率”的价值选择,更折射出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程度。本文以重庆法院近十年无罪判决及相关数据为对象展开调研,试图揭示出我国无罪判决的现状、面临的困境并探讨出路。本调查报告包括五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调查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对无罪判决的调查分析,深入探讨无罪判决面临的诸多困境及其出路,有助于进一步反思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并作出适当的修正。客观公正地看待无罪判决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具有的重大意义,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依法治国的内在需要,是促使司法部门反思司法理念与司法行为的迫切需要,是端正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体法治意识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深化法学理论研究和避免或者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需要。第二部分调查的方法。本文以重庆法院2003-2012年的无罪判决及相关数据为调查对象,综合运用了抽样调查法、数据统计法、文献调查法、个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第三部分调查的结果。通过调查,揭示出法院无罪判决的绝对值和相对值十年来急剧下降的现状,并发现其趋势与检察院撤回起诉案件数变化趋势基本相同,而与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案件数变化趋势大致相反的特点。第四部分分析与讨论。刑事案件无罪判决数量少、比例小,主要是面临以下四个方面的困境:第一,观念困境。刑法目的对惩罚犯罪的偏好、司法人员“有罪推定”思想尚未根除,使得无罪判决的作出倍加困难。第二,体制困境。我国检察制度发展历程的特殊性深刻影响了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理想中的控辩审三角关系到目前为止未能真正建立,政法委以领导机关介入个案研究并对案件的处理作出明确指示意见不当。第三,制度困境。法律所规定的证明标准对检察院、法院都是相同的,使法院针对检察院的有罪指控要作出不同结论存在难度,且检法作为级别相同的国家机关,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客观上阻碍了无罪判决的作出。第四,现实困境。律师制度先天“营养不良”、发展举步维艰,司法机关目标考核指标容错率低,以及社会公众对无罪判决的错误认识(即无罪判决就是放纵罪犯)带来的“信访不信法”的巨大压力,导致无罪判决的作出缺乏现实支持。第五部分对策与建议,为无罪判决的困境提出破解之路。无罪判决面临诸多困境,如何走出困境、找到出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全面把握刑法目的,转变思维定式。进一步凸显保障人权的刑法目的,充分认识并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第二,明确检法的职责和定位。检察院具有客观义务,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二者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适度配合,且检察院对法院的制约为程序性制约,法院对检察院的制约为实体性制约。第三,完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加强宏观指导,杜绝个案督办。第四,正视律师职业,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第五,改革司法机关绩效考核机制,简单用对错来评价司法行为的考核是不科学的,考核的目标不是不犯错,应设置一定范围的容错率,容错才能纠错。最后,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民众的关注与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