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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领域是中国体育改革的“试验田”,几乎伴随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国足球协会作为“管理和普及”足球运动的组织,其发展和改革的历史几近一部中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史,而其中所演绎的风风雨雨,或许是真正地打开中国足球协会法律主体地位的一把钥匙。中国足协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作为法律主体的依据究竟为何,该法律主体是由谁来掌控的,其内部是如何运作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手段为何,以上问题便构成了中国足球协会法律主体地位的核心。本文是对中国足球协会法律主体地位的个案研究,并不期望对中国足协的法律主体地位做抽象的、单一的、定论式的注解,因为研究对象不允许这样做。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给中国足协的法律主体地位下一个结论,而在于揭示法律主体地位的全貌,并且揭示出相关因素的关联关系,及呈现出各自的以及彼此之间的式真相的动态。探究中国足协的法律主体地位的难度在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差距,甚至可以说是矛盾。仅仅从规范方面去探究其法律主体地位,虽然可以完成法律注释的任务,但无法对法律主体实践所表现出的、有时与规范相矛盾的事实提供解答。“应然”与“实然”或许有时是会有差距的,但在中国足协这里,差距已经达到了令人困顿的程度;但另一方面,又是那样的理所当然。这种差距,或者说矛盾,与其说是研究中国足协法律主体地位的径路,毋宁说就是中国足协法律主体地位本身。揭示了不同维度的中国足协作为法律主体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存在的矛盾,也就揭示了中国足协的法律主体地位。而这就是本文的目的所在。本文将从中国足协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中探寻其主体地位获得的依据,从内部治理方面探究其法律主体意志的存在与运行模式,并同时关注其法律意志的独立性及实现,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来分析其作为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机制。通过分析将看到,从法律主体依据角度,中国足协更多地体现了国家体育战略和政府体制改革的意志,而国家和政府的意志通过法律、政策推行赋予了主体合法性;另一方面,“自上而下”的中国足协缺乏坚实的民间性和自发性,却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法律地位和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权限,这就进一步加剧了契约表达和结社自治在其中的萎缩和缺失,为后来协会自治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从主体意志和治理结构来说,中国足协无论是会员范围、机构制度、负责人组成等在规范上的表现,还是实际中会员代表大会的虚置、核心机构的行政化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对协会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和渗透,都表明了中国足协的治理与社团独立、民主自治还有巨大的差距,部分利益相关人的意思表达未能有长效机制的保障。从法律责任机制角度,中国足协由于其本身的“官办”色彩,行政监督变为了行政控制和渗透,几乎不存在独立的外部行政监督体系;而司法机关对于非刑事案件的不介入态度,又造成法律监督的最后防线的缺失,而这样更加导致了部分足球利益相关主体无法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从而客观上减缓了中国足协责任机制的完善;而最能体现体育责任机制特色的体育仲裁,在中国还未能建立,独立于体育社团的独立的仲裁体系还不存在,所以,中国足协的法律责任机制缺失。以上元素从不同纬度共同编织了中国足协法律主体地位的图景,而这些元素也是为中国足球为何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越事件越频发提供了解释。而如何解决,则是中国体育社团法制的巨大挑战和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