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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约车行业迅猛发展,网约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也与日俱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虽然肯定了网约车的合法经营地位,但该办法对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与责任承担规则的规定不明确,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因此,厘清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主体间责任承担规则是解决日趋增多的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关键。潘学林诉赵创新及雾博公司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正是网约车交通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该案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网约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首先,雾博公司与赵创新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与平台的运营模式相关,网约私家车模式下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居间关系均存在一定的瑕疵,从雾博公司与赵创新之间的法律地位、现有法律规定以及社会效益的角度,适宜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新型合作关系。其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责任主体的认定思路,结合法律关系认定以及行业发展需要,该案雾博公司与赵创新都应当对网约车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后,该案赵创新提供的服务不属于私小客车合乘,太平洋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在其承保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免责。为了保护此类案件中被侵权人及时救济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完善网约车法律法规、建立“平台赔偿+平台追偿”制度、引入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以及设立专门的网约车保险的建议,以期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