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投资协定对我国OFDI的影响分析——基于制度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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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的海外投资企业主要走向了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往往政治、经济制度不健全,没有完善的市场法律保护体系,这些国家制度政策的不稳定性也使得中国的境外投资企业难以获得应有的保护,同时一些中国企业也缺少必要的制度风险意识,因此导致中国的海外投资企业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复杂的国际形势及国际投资环境,往往会导致东道国制度环境及质量的变化,而旨在专门保护和促进国际直接投资的双边投资协定,弥补了东道国制度上对投资保护的短板以及东道国制度的不稳定性,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不同于一般制度的法律制度保障,而这种法律制度保障一般不低于东道国一般制度质量的制度环境。因此,针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双边投资协定对中国海外投资的保护和促进效果值得检验。  本文采用2003-2013年中国对131个样本国家的面板数据,采用国际经济学领域常用的引力模型,首先考察了双边投资协定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其次考察了双边投资协定、制度因素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最后从东道国的区域分布方面考察了双边投资协定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影响。通过实证研究,本文得到如下几个结果:  第一,双边投资协定可以促进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对企业走出去产生正向影响。双边投资协定通过限制东道国政府及企业的行为,降低制度层面的门槛以及提供法律层面的制度支持来保护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利益,为中国的海外投资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从东道国所属经济体的类别来看,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对外投资促进作用不同:双边投资协定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具有明显的替补效应,但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双边投资协定的投资促进作用虽然显著但是促进效果较小;  第三,从中国与东道国的制度差异来看,中国企业倾向于到制度差异较小的国家进行投资,同时双边投资协定可以弱化制度差异对投资的影响,即双边投资协定通过缩小中国与东道国国家的制度差异,从而促进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流向与中国制度差异比较大的国家;  第四,从东道国的地域分布来看,双边投资协定更能促进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走向非洲和拉美地区,而且投资促进效果比较显著,虽然双边投资协定对中国向欧洲的投资促进作用也为正,但是投资促进效果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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