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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总是有风险的。除了因不可抗力、债务人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况造成的合理风险之外,债权人需要面对的最主要的风险就是债务人失信违约的恶意行为。而抑制债务人此种恶意行为,保障基本交易安全,实现有序、公平交易无疑成为了法律的重要使命。其实,自有商业以来,人们就一直积极探索在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的同时实现对交易各方主体,特别是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
而作为人类社会经济、文明发展助推器的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正是凭借其极具效率的风险分担机制和较为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迅速调动起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然而随着一人公司、母子公司组成的公司集团的产生和壮大、传统公司法关于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也越来越受到实践的挑战与质疑。因此,本文将以公司实践中关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为切入点,运用实证分析、经济分析与价值分析的方法对现代公司法律制度就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进行系统性的反思,以期对我国现代公司法律制度加以检讨和完善。
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核心讨论了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以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与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为基点构建起来的风险分配机制与利益协调机制的优势和固有缺陷,并以此作为全文论证的切入点。股东有限责任原则限定了股东的投资风险,并以此为优惠实现了资本的聚集效应,解决了商业融资这一难题;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则确立了公司独立于股东、管理人员等内部成员的人格,使公司成为真正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的市场主体。在这两大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现代公司制度大大降低了投资成本与交易成本,并随着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股权融资的发展又推动了人力与资本的结合,促进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表现出巨大的效率优势。但是,如此高效的制度安排也存在着股东为牟取私利滥用有限责任与公司独立人格欺诈债权人逃避法律责任的缺陷。
第二部分:为了弥补现代公司制度因给予股东有限责任优惠而可能给债权人造成的不公平,现代公司法在具体制度安排中设计了以资本维持原则、公司重大事务公开原则与公司清算原则为核心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但其主要通过立法规制提供事前保护的理念,面对日益普遍的一人公司与母子公司等新型公司模式发展而带来的诸多问题往往力不从心,原有的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正当利益的隐患成为现实。
第三部分:面对公司实践中因绝对贯彻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固守传统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方法而造成的实质上的不公平,国外公司法理论与实践领域都积极探求新的利益平衡机制。其中主要发展出三个理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事实董事法理、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衡平居次原则。综合这三大理论,可以初步概括出当代公司法律制度关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完善问题的三个特点:一是公平与效率始终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两大基本价值目标,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正是在及时回应商业实践的需求,合理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的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二是上述三种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论体现出逻辑与经验两种相反法律思维的逐步融合。三是落实到具体操作上,这三种理论体现出共同的特征,即以事后衡平为补充,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而谈到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已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在立法理念、制度构建和规则设计方面采纳了当代公司法的主流趋势。
法律是社会实践的产物,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捍卫者。在早期的资本原始积累阶段,为了鼓励投资,追求经济效益,公司法律制度向效率目标倾斜,而随着市场的完善与成熟,新型公司模式中股东实质地位与作用的改变,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越发突出。重寻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已经成为当代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任务。通过检讨传统公司法律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缺陷,分析比较当代公司法理论与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新保护理论与路径,我们可以初步得出一个结论:完善的市场经济离不开交易主体间的商业信赖,而这份信赖则需要对彼此行为的合理预测,股东机会主义的遏制,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无疑是这份信赖得以建立的基础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