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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落空制度作为英美法系中所特有的制度,是作为“合同必须信守”原则的例外制度而存在的,历经数百年的司法判例实践已成为通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合同制度。我国至清末变法以来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制度,我们对英美法系中的合同制度的研究远不及大陆法系,对英美法中的合同落空制度研究早已有之,但是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中,我们并未真正利用好这一通行于英美国家数百年的法律制度。本文旨在对合同落空制度进行研究,运用英美法中的经典司法判例,同时结合大陆法系相关制度,以及我国最新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从一般分析、构成分析、比较分析、适用分析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等角度进行剖析。文章第一部分,是对合同落空制度的一般分析,从其概念,性质,理论基础,历史演进过程进行分析,以期待能追溯到合同落空制度悠久的历史,结合英美法中具有里程碑式的经典判例,来探寻合同落空制度的发展历程。文章第二部分,是对合同落空制度的构成进行分析,主要包括构成要件分析和具体类型分析,构成要件是适用合同落空制度必不可少的,笔者试图从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实质构成要件,限制要件和程度要件五个方面来分析。在英美法中,合同落空的类型主要分为履行不能,履行不现实和目的落空三种。文章第三部分,是对合同落空制度的比较分析,通过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情事变更制度,通过与容易相混淆的概念共同错误,不可抗力,显失公平,商业风险进行比较辨析,进一步探讨英美法中的合同落空制度。文章第四部分,是对合同落空制度的适用分析,包括制度适用的法律后果,适用限制和制度面临的困境以及摆脱困境的争论,同时结合英美法中的例外判例来对制度进行分析。文章第五部分,是对合同落空制度对我国合同的立法启示,通过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对合同落空相关制度即情事变更制度的发展历程,笔者揭示了对我国最新的合同法解释二相关制度的几条疑问,并对我国未来的制度进行展望,大胆进行制度的构架设计,以求的更完善制度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