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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司法鉴定的改革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对司法鉴定意见不服的案件比例居高不下,引发的涉鉴上访和矛盾纠纷逐步攀升。本文通过X省K地区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为切入点,以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为视角,考察我国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反映出来的三个法律问题。一是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二是民事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三是民事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对司法鉴定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紧紧围绕这三个问题,对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客观冷静的审视,对2016年5月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新旧对比。对2016年10月实施的《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衔接机制》)进行了分析。证明案例中提出的三个问题,在新修订的法律和法规中尚未得到较好的解决。文中从立法根源和司法根源两个维度,对三个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又将视野放宽至域外,重点考察了俄罗斯、德国、英国三个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并总结归纳了域外司法鉴定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结合目前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所存在的问题,从建构鉴定人出庭对抗式质证模式、建成大数据时代鉴定人信用体系、优化检察机关对司法鉴定的法律监督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法律对策和建议,对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途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