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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和我国经济的腾飞,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资企业)避税问题在我国日趋严重。但是,由于我国开放时间相对较短,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上,我国的反避税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如何有效地规制国际避税一直是各国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滥用转让定价、利用资本弱化和避税港避税、滥用税收协定是国际跨过公司规避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手段。从理论上看,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已成为国际所得税法研究的一大主题。目前,各国普遍采用“正常交易原则”作为转让定价税制的标准,对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规制,但由于该原则适用性小,在实际运用中存在诸多困难。“预约定价制”这种事前确认价格的方法得到重视。税收协定中往往订有缔约国之间的互相优惠条款,加上各国对协定解释的差异或疏漏,就产生了协定中一些优惠条款被跨国纳税人滥用以避税的可能,各国分别通过修订国内税法和修改有关协定,不断开展反协定滥用的斗争。同时,避税港的建立为越来越多的跨过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便利。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极力反对本国纳税人在避税港建立子公司。上述反避税措施有效遏制了国际避税行为的蔓延,但国际避税现象并未完全消除。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比较突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采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滥用税收协定、延长税收优惠等方法,规避我国税收,减轻纳税义务,并有逆向避税特点,导致我国财政收入的减少,影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我国的投资环境。目前,我国反避税工作尚处初始阶段,反避税工作存在许多问题,反避税立法尤显不足。因此,本文从国际避税概念和国际避税方式及国际上反避税措施入手,进而探讨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成因和主要方式及其特点。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反避税立法的成果和不足,并尝试提出我国反避税立法应采取的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今后的反避税立法做一些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