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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表明,现行关于新闻侵权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无法实现对新闻媒体的传播活动有效的规制,亦难以实现对新闻机构和作者的保护。因为新闻侵权责任豁免制度的建设滞后,新闻媒体无法拥有更多新闻自由的空间,影响了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公众借助媒体知晓公共事务,进而影响民主文明社会的建设。尽快确立和完善新闻侵权责任豁免制度的是立法的需要、法治建设的需要、文化产业的发展的需要。在我国,新闻侵权责任豁免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新闻自由、舆论监督权、公众知情权都属于宪法性权利。为适用于审判,一系列司法解释中亦对新闻侵权责任豁免的抗辩事由有所规定。在涌现的新闻侵权诉讼中,很多优秀法官在审理中对新闻侵权责任豁免进行了论述,积累了审判经验。为学术界进行侵权责任豁免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针对我国就新闻侵权的规定在现行法律中较为分散的现状,学者们对新闻侵权行为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对于新闻侵权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多,但是系统性的研究并不多见。本文以新闻侵权责任豁免制度研究为主题,对界定新闻侵权的内涵、探究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完善责任豁免制度提出相关法律建议,以求在理论上填补新闻侵权法律问题研究成果,充实新闻侵权责任豁免的抗辩事由,建议我国建立特许权制度、公共利益制度以及确认公共利益的标准,同时对这些标准如何合理借鉴进行了表述。而且,就新闻侵权责任豁免制度本身从新闻侵权构成要件出发提出了相关问题,并就这些问题如何解决给出了建议。同时研究新闻侵权责任豁免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理解的运用,以适应我国新闻侵权诉讼的司法现状,规范和指引新闻传播活动,保障新闻媒体从事正当新闻活动的权利,促进新闻自由的发展,从而推动我国文化产业的增长和社会文明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