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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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程序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而言至关重要,它能够让人民检察院保持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谦抑性与补充性,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基础。根据2019年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披露的数据显示,2018年期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就占到了全国检察院所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的76.7%,而在2017年,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才占到2.17%。由此可见,自2018年《检察公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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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程序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而言至关重要,它能够让人民检察院保持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谦抑性与补充性,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基础。根据2019年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披露的数据显示,2018年期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就占到了全国检察院所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的76.7%,而在2017年,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才占到2.17%。由此可见,自2018年《检察公益诉讼解释》正式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之后,该诉讼就已经成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方式,但由于当前对该诉讼诉前程序的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导致实践当中人民检察院在实施诉前程序时常常出现十分混乱的局面,而理论界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相关问题争论得也十分激烈,很多问题都尚未达成共识。基于此,本文通过对1549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总结,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建议。本文除了引言之外,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笔者通过对1549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发现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实施之中存在着四个主要问题:其一是实践当中人民检察院之间对于应不应该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实施诉前程序认识不一,大多数检察院都实施了诉前程序,但还是有小部分检察院没有实施;其二是实践当中人民检察院对于诉前程序的刊登载体不统一,导致不少适格主体难以及时发现诉前程序的内容而错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时机;其三是诉前公告无差别地适用于有显著差异的不同适格主体,对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都统一适用“公告”程序;最后是在未实施诉前程序时,但法院公告后其他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情况下,此前检察院实施的诉讼行为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即诉讼程序存在着衔接困难。第二部分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问题分析。该部分是对第一部分诉前程序在实践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之背后原因进行的分析,原因主要有四个:其一是实践中的部分检察院和学术界的部分学者混淆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二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不明确;其三是人民检察院在实践中无法摆脱“重刑轻民”的思想束缚;最后是诉前程序与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发出的公告程序存在着功能重叠。第三部分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制度逻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制度并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一项制度,它是有着一系列深厚的理论作为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的,并且该制度对于整个司法系统而言都存在着巨大的价值。其中支撑诉前程序存在的理论基础包括社会自治理论、诉权顺位理论以及检察监督谦抑性理论;诉前程序存在的制度价值主要包括它既能维持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又能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第四部分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完善路径。为了完善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之诉前程序,首先需要明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以解决是否应当实施诉前程序的问题;其次需要对诉前程序的适用主体进行类型化对待,对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适用不同的诉前程序;再次需要确定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的时间,明确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之时即可介入到可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中去;最后需要取消法院的公告程序,以解决程序衔接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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