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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第一个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水平、养老保险、社会福利等多方面的不发达,老年人这个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愈发突出。当前,我国法律上涉及老年监护的规定很是缺乏,涉及到的部分只是对老年监护笼统性的规定。本文以人口老龄化的国情与《民法典草案》为背景,在我国现行老年监护制度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外先进监护制度理念,提出了完善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构想。论文结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主要讲述了老年监护的基本理论。包括三个方面:一、老年监护的含义;二、老年监护的起源与发展:三、完善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必要性。通过对老年监护含义、起源与发展的梳理,从而阐释了完善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涉及老年监护的规定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我国正在进行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的相关内容。从而对我国当前老年监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对国外老年监护制度的立法比较与借鉴。包括三个方面:一、大陆法系国家根据老年人行为能力的欠缺程度规定了不同的保护类型方式,如日本设定了监护、保佐、辅助三种类型,法国设定了司法保护、监护与财产管理三种类型。德国虽然只有照管一种,实际上也是根据老年人行为能力的欠缺程度来划分照管的权限;二、英美法系国家在监护类型上与大陆法系国家大同小异,特别之处在于美国对吸毒者和酒精依赖者创设了代理监护人;三、通过比较学习两大法系先进的老年监护制度,认为在监护理念、监护对象、监护监督人等方面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目的所在。以学习与借鉴新的监护理念为基础,从老年监护对象的范围、监护人的范围与顺序、监护监督以及意定监护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建议。比如明确监护人职责、意定监护的登记效力等。同时也认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仅仅依靠监护一种制度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多种制度的相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