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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之一,也是维护合同效力的基本法律手段。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违约金司法干预方面的研究并不多,纵观研究违约责任的鸿篇巨著和诸多探讨违约金制度的文献也很少较为全面的论述违约金司法干预问题。为此,笔者将“论违约金的司法干预”作为硕士论文选题,将研究重点放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标准以及违约金司法干预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在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基础上,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违约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的规定,并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全面论述违约金的司法干预问题。全文分四个部分来阐述违约金的司法干预,期望能通过其法律适用方面的探讨,对司法实践中人们适用违约金制度有新的启迪。第一部分,阐述了违约金司法干预的基础理论问题。首先,深入研究了违约金制度的起源,进一步论述了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进而探究了我国历史上关于违约金制度的发展沿革。其次,着力论述了违约金司法干预的法理基础,从法理的角度论证了违约金司法干预的必要性。再次,介绍了违约金司法干预的指导原则——可预见性原则、故意不减原则、减轻损失原则和适度干预原则。最后,论述了司法干预过程中认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判断标准,以期能为人们在司法实践中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第二部分,是对违约金司法干预的比较考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有关于违约金司法干预的相关规定,但是彼此又各有千秋。笔者主要论述了法国、德国、英国和美国立法对违约金的干预制度,通过对各国立法体例的比较,总结其制度之优劣,以期能为我国司法实践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提供可借鉴之处。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对违约金进行干预的。本部分首先从我国违约金制度的立法沿革谈起,进一步论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进行干预的做法,即从违约金司法干预的条件、程序和对违约金数额的增减,来考察我国实践中有关违约金调整的具体做法。第四部分,为本文的重点所在。指出我国现行立法中违约金司法干预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的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违约金司法干预制度。针对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金性质、数额调整标准、违约金司法干预程序都没有做出详尽具体的规定,笔者期望,相关立法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性质并区别不同性质违约金的调整幅度,根据其性质的不同来决定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补救方式的适用,根据部分未履行和全部未履行来确定违约金的不同调整方式,明确规定违约金司法干预所应遵循的原则,以及违约金司法干预的程序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