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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不起诉制度又是刑事公诉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界分公诉权与审判权、厘清诉审关系的关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不起诉制度的规定比较简单,刑事诉讼理论对不起诉制度的研究也仅限于对法条进行释义以及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可以说,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体系只存在一个比较粗糙的框架。故此,本文试图在理论上对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主要问题进行比较系统的阐述,并结合从事公诉工作的实践,根据我国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有国情,借鉴外国的有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尝试着如何突破现有的不起诉制度模式,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一些构想,以资有益于立法和实践。全文由绪论和正文组成,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约4.5万字。
绪论作为本文的引言部分,简要概述了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概念、性质、种类以及该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演变和总体评价,旨在对我国不起诉制度形成粗略印象,并针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等引出我国不起诉制度的研究价值。
正文的第一部分探讨了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基本理论的研究是构建一项制度体系的前提。自古以来,就存在着一些建构和运作诉讼程序的公理性原则,它们被视为人类自然理性的反映,特别是以保障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基本权利为内容的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的产生和出现,既是刑事诉讼制度自身演绎进化的结果,也是诉讼发展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的世界性趋势的反映。文章从不起诉的法理基础和价值体现两方面入手,以期准确认识不起诉制度的理论背景和制度基础,并进一步论证了不起诉制度的正当性和在我国不起诉制度重建过程中赋予检察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扩大不起诉的运用范围的必要性。
正文的第二部分从比较法视野的角度来审视不起诉制度。笔者认为,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起诉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不仅有利于刑事司法的国际合作,而且可以扩大视野、开阔思路,为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制提供制度资源。文章遴选了当今世界颇具代表性国家:英、美、德、日的不起诉制度立法概况进行介绍,分别从理论、立法和实务的不同侧面进行比较研究,对各国不起诉制度的差异及其原因进行了简略分析,既指出了不同国家在不起诉裁量权设置方面实际上都采取起诉便宜主义的共性,又体现了他们在不起诉裁量权的具体配置、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不起诉制度制约机制上的个性特色,对于揭示我国未来不起诉制度的可能选择,调整我国的不起诉种类、适用范围,改革制约体制,实现不起诉的价值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也为后文进一步检讨我国不起诉制度的立法缺陷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供一个对比和参照体系。当然,因为中国本身的历史和制度都比较独特,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致,并不总能与外国的框架相契合,必须有选择地吸收,创造性地利用。因此,笔者又对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不起诉制度,特别是我国台湾地区的缓起诉制度进行了重点考察,希望从中找到修改和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可供借鉴的因子。
正文的第三部分从实证主义的角度,探究了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结合从事公诉工作实践,笔者从立法和司法上探讨了当前我国不起诉制度的缺陷和具体操作中的偏差。从立法方面讲,我国不起诉制度存在法定不起诉外延不周延、酌定不起诉性质与法理相悖、存疑不起诉的适用违背疑罪从无精神、公诉转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程序设置与不起诉制度本身的价值冲突、被不起诉人权益保障失衡、不起诉制约制度设计有缺陷等主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总体操作上的右倾保守主义和个别操作上的左倾冒进主义使得不起诉制度所追求的价值和目标无法充分实现。对立法缺陷和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系统阐述好似树立起指向明确的标靶,为改革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限定方向。
正文的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思考。笔者对探讨完善不起诉制度的有效方案提出了自己的初步构想,从重新设置不起诉类型到对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具体修改完善;从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到修改现行不起诉制约制度从而构建制约公诉裁量权的新机制;从对不起诉案件实施国家赔偿救济的角度,结合理论界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提出对存疑不起诉和其它绝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国家刑事赔偿的建议。笔者试图通过对一系列制度建构的初步论证,对我国建立科学、完善、可行的不起诉制度作出有益的尝试。
本文力图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一是比较系统、全面地归纳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准确找出我国不起诉制度的症结以利对症下药;二是从不起诉制度的内容、制约制度、赔偿制度的重新构建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借鉴检察审查会制度和准起诉程序制度的建议,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绪论作为本文的引言部分,简要概述了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概念、性质、种类以及该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演变和总体评价,旨在对我国不起诉制度形成粗略印象,并针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等引出我国不起诉制度的研究价值。
正文的第一部分探讨了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基本理论的研究是构建一项制度体系的前提。自古以来,就存在着一些建构和运作诉讼程序的公理性原则,它们被视为人类自然理性的反映,特别是以保障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基本权利为内容的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的产生和出现,既是刑事诉讼制度自身演绎进化的结果,也是诉讼发展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的世界性趋势的反映。文章从不起诉的法理基础和价值体现两方面入手,以期准确认识不起诉制度的理论背景和制度基础,并进一步论证了不起诉制度的正当性和在我国不起诉制度重建过程中赋予检察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扩大不起诉的运用范围的必要性。
正文的第二部分从比较法视野的角度来审视不起诉制度。笔者认为,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起诉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不仅有利于刑事司法的国际合作,而且可以扩大视野、开阔思路,为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制提供制度资源。文章遴选了当今世界颇具代表性国家:英、美、德、日的不起诉制度立法概况进行介绍,分别从理论、立法和实务的不同侧面进行比较研究,对各国不起诉制度的差异及其原因进行了简略分析,既指出了不同国家在不起诉裁量权设置方面实际上都采取起诉便宜主义的共性,又体现了他们在不起诉裁量权的具体配置、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不起诉制度制约机制上的个性特色,对于揭示我国未来不起诉制度的可能选择,调整我国的不起诉种类、适用范围,改革制约体制,实现不起诉的价值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也为后文进一步检讨我国不起诉制度的立法缺陷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供一个对比和参照体系。当然,因为中国本身的历史和制度都比较独特,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致,并不总能与外国的框架相契合,必须有选择地吸收,创造性地利用。因此,笔者又对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不起诉制度,特别是我国台湾地区的缓起诉制度进行了重点考察,希望从中找到修改和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可供借鉴的因子。
正文的第三部分从实证主义的角度,探究了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结合从事公诉工作实践,笔者从立法和司法上探讨了当前我国不起诉制度的缺陷和具体操作中的偏差。从立法方面讲,我国不起诉制度存在法定不起诉外延不周延、酌定不起诉性质与法理相悖、存疑不起诉的适用违背疑罪从无精神、公诉转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程序设置与不起诉制度本身的价值冲突、被不起诉人权益保障失衡、不起诉制约制度设计有缺陷等主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总体操作上的右倾保守主义和个别操作上的左倾冒进主义使得不起诉制度所追求的价值和目标无法充分实现。对立法缺陷和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系统阐述好似树立起指向明确的标靶,为改革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限定方向。
正文的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思考。笔者对探讨完善不起诉制度的有效方案提出了自己的初步构想,从重新设置不起诉类型到对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具体修改完善;从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到修改现行不起诉制约制度从而构建制约公诉裁量权的新机制;从对不起诉案件实施国家赔偿救济的角度,结合理论界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提出对存疑不起诉和其它绝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国家刑事赔偿的建议。笔者试图通过对一系列制度建构的初步论证,对我国建立科学、完善、可行的不起诉制度作出有益的尝试。
本文力图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一是比较系统、全面地归纳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准确找出我国不起诉制度的症结以利对症下药;二是从不起诉制度的内容、制约制度、赔偿制度的重新构建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借鉴检察审查会制度和准起诉程序制度的建议,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