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出现的。在国外,公司社会责任思想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时代的不被承认到二十世纪初开始被广泛讨论,再到二十世纪末被社会所接受,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兴起再到成熟的过程。然而,通过传统方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还未能清晰地揭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和内在运行机制,因而,有必要通过法经济学的方法继续加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法经济学认为,公司制度的本质是一种交易成本较低的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公司制度的出现及完善,伴随着的就是一系列外部交易的“内部化”。公司制度的精髓,就是“交易的内部化”。在此基础上,将随着生产力大发展而日渐凸显的诸如环境污染、职工权益保护等社会问题再次向公司“内部化”,就是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本质。但是,由于公司的“经济人”本性,追求自利是公司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承担社会责任会给公司带来短期利益损失,因而,公司会尽量逃避承担社会责任。因此,要想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就必须通过改变公司决策函数中的变量,即通过改变社会环境,将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的惩罚和舆论压力、利益相关群体的拒绝合作等非正式制度的约束纳入到公司的决策函数中去,使公司在综合计算各种因素对公司实际利益的影响后,做出是否承担社会责任的选择。因此,现实社会中,公司无论是承担法定社会责任还是其他社会责任,都是公司的一种自利追求的表现。公司在决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时,有其内在的决策公式。当面临的社会制度环境使公司认为,承担社会责任所得到的收益比不承担社会责任所得到的收益大时,公司就会自动承担社会责任;反之,公司将不承担社会责任。同时,由于实证研究发现,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所得到的收益会出现边际收益递减,因此,正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也会根据决策公式,来决定自己是否继续承担社会责任。运用法经济学方法研究公司社会责任,有助于克服传统法学方法研究中出现的逻辑论证局限、概念不周延、规则滞后、过于重视正式规则等弊端,具有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注重成本收益分析、重视对非正式规则的运用和引进定量分析等传统法学方法所不具有的优势。同时,法经济学分析方法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如过于注重“经济人”假设而忽略了非理性因素在决策中的作用,分析结果会对现实公司行为产生负面影响等。法经济学的分析结果将有助于据此设计相应的政策,以促使公司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这些政策既包括对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等正式规则的运用,也包括对建立公司诚信档案、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等非正式规则的运用;既包括加大对违法公司的惩罚力度等处罚机制,也包括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给予税收减免、政府奖励等激励机制。与传统方法相比,法经济学方法更加重视对非正式规则和激励机制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