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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护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目的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对另一方应负的以维护对方固有利益为目的的保护义务。该义务产生于民法学说判例,具有平衡个人权利、权益与社会权利、权益,追求实质正义的功能。合同保护义务萌芽于罗马法中的“诚信义务”和“诚信诉讼”,经法国和德国发展,产生了合同保护义务,理论体系也逐渐完善,并为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所继受,我国关于合同保护义务的理论大部分是通过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引进。法律实践中,合同保护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有很大的相似性,但二者各具有自身存在的法律价值,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在构成要件上也各不相同。立法上,我国应完善对合同保护义务的规定,明文规定合同保护义务适用的范围,结合具体合同的性质、目的、内容,通过衡量合同保护义务的界限,分析其类型,探究其内容,以确立适当的标准,保证保护义务的正确适用。通过合同保护义务来保护合同当事人履行利益之外的人身、财产损害是一个很理想的选择,现代合同法逐渐开始关注合同正义,越来越强调合同双方之间的合作,合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合同双方的信赖关系是其核心内容,对处于这一核心关系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更需要特殊的关注。完善合同保护义务,重视保护义务的地位,对拓宽受害人的诉求路径,给予其充分的救济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合同法中的保护义务是继受的结果,合同法对其也做了原则的规定,然而,我国法学界对合同保护义务的研究很薄弱,注意的重点都集中在了对侵权法之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这与我国立法与判例的发展需求是不相适用的。此外,我国的合同保护义务研究主要来源于德国,但对这方面资料的掌握还是非常有限的,合同保护义务如要在我国占据自己的一席之地,还需要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本文字数共计三万二千字左右,分为了五大部分,现就内容兹分述如下:在第一部分合同保护义务的概述中,我们提出了合同保护义务的范围、特征、历史沿革以及我国目前对合同保护研究的现状。在第二部分合同保护义务的判定与适用中,我们提出了合同保护义务的三个判定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约定原则和法律规定优先原则、依据合同目的、性质、交易习惯确定的原则,并为适用的目的将合同保护义务分为合同保护中的行为义务和解释义务,提出了各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的标准。在接下来的论述中,我们关注的是合同保护义务的法理价值,在此我们从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阐述,一是法律价值方面,我们提出了合同保护义务在五个方面的价值:追求实质平等、体现诚实信用、对人权的关注、体现“利益与责任”、实现契约正义。二是从合同保护义务在合同义务群中的不可或缺的地位进行阐述。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以合同保护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比较为视角,论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特征,并从二者的适用主体、注意义务、归责原则、与给付利益实现的关系、诉讼时效方面进行比较,阐明重视保护义务的地位,对拓宽受害人的诉求路径,给予其充分的救济具有重要的意义。承前面几部分之余绪,我们对当今中国合同保护义务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立法应对合同保护义务完善的建议。